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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说,胡楚寿和于大路都是被他的“糖弹”打中的。
根据检察机关查证,1996年至1999年期间,蔡国安利用担任美禾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业务支出骗取公司资金并使用虚假发票平账及侵吞公司账外资金等手段,先后将公司3000万元非法占有。在美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其部分股东转让股权时,蔡国安把这3000万元用于对该公司的投资及购买该公司股东转让的股权,非法取得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美禾公司约60%的股份。蔡国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如果蔡国安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3000多万元足以判处其死刑。但在案件审理期间,蔡国安的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以调取证据。恢复审理后,他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以及海淀区各类企业保留全民身份人员调出审批表,以证明蔡国安在1998年就辞去公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些证据后来被法庭采纳,从而使蔡国安占有的3000多万元巨额款项只能以职务侵占罪来处罚。
2006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判处蔡国安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判决书中称,蔡国安于1996年至1998年1月期间,利用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美禾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美禾公司343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他还于1998年2月至1999年12月期间,侵吞美禾公司3000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法院对其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
趁火打劫黄俊杰
2005年11月14日,农发行窝案中的另一位关键人物黄俊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只有初中文化的黄俊杰41岁,是亚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根据黄俊杰的供述,他是在1993年推销产品时和于大路认识的,于大路其时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1999年,黄俊杰得知农发行有3亿元的设备租赁业务,能获得5%利润,于是向已调到农发行的于大路提出承揽该业务,于大路同意给他一半业务。于是,黄俊杰所在公司就开始进行市场调查,并制作出了可行性报告送到了农发行。
但是到了1999年9月份,于大路却说把业务全交给了美禾公司,费了劲又没拿到业务,黄俊杰不甘心,于是他就想通过于大路出面协调,分给他一半业务,或者给三分之二的利润。其后黄俊杰与时任农发行财务会计部主任于大路共谋,利用于大路负责设备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由于大路出面,以美禾公司若想独自承担全部租赁业务,就要为竞争对手支付补偿费为名,向承揽该项业务的美禾公司索要“补偿费”人民币400万元。黄俊杰为了隐瞒他和于大路共同索要该款的事实,指使他人假冒深圳市恒明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采取与美禾公司签订虚假委托服务合同、伪造委托付款书等手段,收受美禾公司人民币400万元。
但在法庭受审时,黄俊杰在关键问题上翻供,否认自己与于大路共谋索贿400万元。他在法庭上说,1999年他得知财政部核准了农发行3亿元的租赁业务,便找到于大路想承揽这项业务。而美禾公司的老总蔡国安找到了农发行副行长胡楚寿。黄俊杰说,美禾公司正面临上市,需要积累业绩,所以蔡国安拿出一半利润,作为竞争对手退出的补偿。根据于大路和蔡国安的口供,检方指出黄俊杰教唆于大路,凭借职务便利向美禾公司索要400万元。根据于大路的交代,当时胡楚寿已决定让美禾公司全揽业务,黄俊杰看着眼红,便让他和蔡国安谈判。于大路深知,凭借自己的权力,可以让蔡国安让出一半业务或一半利润。蔡国安也清楚“如果不分钱出来,是不可能顺利签约的”所以蔡国安最终决定牺牲一些利益。检方指出,黄俊杰利用亲属刘某,找来盖有恒明达公司公章的纸张等,让刘某与美禾公司签订委托维修服务合同。蔡国安交代,合同是虚签的“只是为了给400万元一个合法的名头”检方称,蔡国安按照农发行的付款进程,分期将400万元全部付清,而恒明达公司没有提供过任何维修服务,这是“合法外衣下的索贿”“恒明达公司是我买的,和亚捷公司没什么不同。”黄俊杰在法庭上狡辩说,亚捷公司至今还在为美禾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并出具维修服务记录单证明。对此,检方指出,记录单是亚捷公司的单方面记录,且维修时间全在美禾公司付款之后“不符合商业常理”无可奈何之下,黄俊杰辩称,他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于大路合谋,根本就不构成受贿罪。他一口咬定400万元是蔡国安给他的合理补偿。检方指出,根据于大路的口供,当初是黄俊杰提议他去与蔡国安谈的,由于黄俊杰答应分给于大路所得钱财的三分之一,他才去做了说客。检方说,审计署查账时,于大路曾让黄俊杰退钱,说明于大路很清楚这400万元的性质,黄俊杰是因“过于自信”认为合同签得天衣无缝才没有退钱。黄俊杰是索贿的提出者,他教唆于大路,凭借特殊身份和职权索贿,并伪造收款指令接受赃款,属于主犯。
庭审过程中,黄俊杰的律师将一份黄俊杰具有伯利兹国籍的证据送上法庭,建议法庭给予黄俊杰“驱逐出境”的处罚。检方怀疑证据的真实性,指出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应以户籍为准。黄俊杰表示,他于1992年以“投资移民”方式,取得了伯利兹国籍。他只在该国住过一个月,也没有房产,只是当时将5万元美金投入股市。最后,这个“驱逐出境”的请求没有被采纳。
2005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黄俊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俊杰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合谋贪赃的王刚、赵东明
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刚和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东明,都是于大路揭发出来的。
根据法院对于大路的审判,于大路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期间,利用主管汽车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为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农发行4。36亿元的汽车租赁业务提供帮助。2001年3月至11月期间,于大路多次收受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东明给予的贿赂款共计259万元。
检方指控称,赵东明于2000年5月,假借支付咨询费的名义,与中国瑞联电子有限公司副经理王刚共同骗取该公司493万元,非法占有。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赵东明还利用其负责中电租与农发行汽车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为北京诚奥达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租赁业务中赚取咨询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贿赂112万元。此外,赵东明还于1998年5月至7月,先后将中电租公款3060万元挪至证券市场进行个人股票交易。
赵东明承认检方的指控属实,但他认为他贪污的款项是于大路主谋,挪用的公款也是和于大路一起炒股。赵东明说,中电租和农发行的4。36亿元业务是中电租提供运钞车,农发行每年支付1亿元左右的租赁费,实际上中电租根本不能做租赁汽车的业务,所以就把业务转给有汽车租赁资质的中国瑞联电子有限公司,而中电租就坐拿代理费。赵东明说,购置车辆所需款项只有3亿余元,与租赁费有1亿的差价。于大路提出这笔租赁业务以后要经财政部审批和审计部门审查,于是他和王刚从中瑞联拿出493万元,于大路拿了303万元,其余的钱他和王刚分了。
2000年5月,赵东明与王刚经预谋后,在负责执行瑞联公司与农发行的汽车租赁业务中,采取假借支付诚奥达公司咨询费的名义,使用伪造的诚奥达公司委托付款通知书等手段,共同骗取瑞联公司资金493。14万元非法占有。
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期间,赵东明在负责中电租公司与农发行汽车租赁业务过程中,为诚奥达公司从租赁业务中赚取咨询费提供帮助,为此先后收受诚奥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冰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12万余元。
庭审中,赵东明没有否认这些犯罪事实,但他强调,这些都是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指使或主谋的,自己系从犯。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东明在贪污罪中,事先有预谋,并私刻公章伪造文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其主动交待的挪用3060万元公款一事中,依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于大路共同参与。
法院认为,赵东明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因其被羁押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实,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应以自首论,且所挪用的款项全部退还,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其犯罪所得至今未能追缴,本应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赵东明能够认罪、悔罪,对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亦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判处赵东明有期徒刑20年。
在此之前的2006年3月9日,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刚也接到了法院的判决,王刚因贪污490余万元公款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根据法院判决书,2000年8月,王刚与汽车租赁商北京电子租赁有限公司老总赵东明预谋,伪造支付咨询费,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493。14万元,赵东明将其中259万元送给于大路,王刚则分得赃款63万余元。
无疑,这起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中,蔡国安等多位企业老总通过向农发行关键人物行贿,实现了自己利益最大化,当然,也因此葬送了自己。
学者型高官徐放鸣
2006年11月10日,农发行窝案最终落幕的一刻,其实才是这个案件的最高xdx潮,原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被判刑13年,成为农发行窝案“鸣金收兵”的结尾。“老徐(徐放鸣)和韩冰(诚奥达公司的负责人)太黑了。”徐放鸣的落马是于大路的一句抱怨抖出来的。
尽管只是被界定为农发行窝案之一,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落马的影响和引起的震荡,却远远超乎此案,因为徐放鸣是近年来财政部涉案的最高级别官员。
徐放鸣最初被检察机关注意的是,1997年12月,财政部批准由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汽车给农发行,而中电租是徐放鸣点名推荐的,而且徐放鸣的关系公司为此拿走700多万元“咨询费”
作为三大政策性银行之一的农发行,其工资决定、固定资产和设备购置等都要由商贸金融司来决定。
于大路在供述中称:“因农发行受财政部金融司徐放鸣管辖,农发行与财政部谈追加一部分汽车租赁指标,财政部内定给农发行6个亿指标。徐司长问我:‘你们汽车租赁商选没选好?如果没选好,我可以推荐。’我认为财政部推荐的租赁商比较可靠,而且是徐司长推荐的,我们以后也方便理顺关系。于是,我就按徐放鸣的推荐选中了中电租和美禾公司。”后来,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农发行将整笔业务交给中电租的合资子公司瑞联公司。为解决贷款的事情,于大路再次找到徐放鸣。
业务结束后,农发行支付了2000万元的手续费,徐放鸣的关系公司北京诚奥达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拿走了700多万元。在检察机关供述到此处时,于大路不禁愤恨地说道:“老徐和韩冰太黑了。”
经检察机关查证,1997年徐放鸣担任财政部金融司领导时,曾负责审批农发行一份报批租赁业务的报告,而农发行方面的负责人正是于大路。审批时,徐放鸣首先推荐中电租承接部分租赁业务,随后又将自己熟悉的诚奥达介绍给了中电租,作为租赁业务的中介公司。为此,徐放鸣4次收受诚奥达负责人韩冰给予其的109万余元人民币。
现年47岁的徐放鸣是内蒙古赤峰人,1982年自上海财政经济学院本科毕业后,直接分配进了财政部。从一名普通的科员,很快成为财政部综合司工资处处长。在人才济济的财政部,徐放鸣表现突出。徐放鸣受到赏识主要与其所学专业有关。徐放鸣是上海财经学院“文革”后复校初期第一批毕业生,当时全国范围都面临金融人才的断档现象,所以即使在财政部,徐放鸣这种专业金融类本科生已是相当抢手。
正是因为他工作上的突出表现,1998年中央进行机构改革,财政部机构设置作了调整,其中一项就是成立金融司。在这次改革中,徐放鸣脱颖而出,由商贸司副司长调任金融司副司长,并在2000年转任司长,年仅42岁。
在社交场合,徐放鸣一直非常低调谨慎。作为金融系统内的一名重要官员,他很少参加公开的研讨会。作为一位身居要职的官员,在领导、同事和合作者眼里,他“干练、敏锐、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徐放鸣是公认的学者型官员,出版过大量著作及论文集,诸如世界贸易组织与农业政策、社会保障初论等。同时,他拥有高级经济师的头衔,他还担任着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05年硕士研究生的导师。
但无疑的是,徐放鸣拥有巨大的权力。财政部内部人士则将金融司的职能概括成:对国有银行和金融机构“有监有管有审批”
徐放鸣拥有的权力,与其学识一样令人羡慕,他一直是国内外银行家追逐和奉迎的对象。在中国,中央政府是管理各种国家银行、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发展银行及证券公司的“最大股东”而徐放鸣所在的部门恰恰代表了政府在这方面的意志。
根据工作分工,财政部金融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货币政策及其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统计、分析、评估;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拟订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指导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等。
徐放鸣晋职不久,即赶上农发行开始组建。农发行的固定资产和设备购置等事宜,由商贸金融司来决定。
有人曾笑称“行长要换辆车,也得徐放鸣批”
正是循着于大路提供的线索,围绕徐放鸣的调查展开了。2005年6月24日,徐放鸣因涉嫌受贿被执行刑事拘留。7月1日,检察院签发并下达了对徐放鸣的批捕令。
按惯例,徐放鸣这类干部会经过“双规”程序,但徐放鸣由北京市检察机关直接采取强制手段。此后,经反贪部门的侦查,又经两次退侦,两次延长审查期限,检方终于在逮捕徐放鸣一年多后,对其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1997年至1998年,徐放鸣利用其先后担任财政部商贸金融司副司长、国债金融司副司长主管金融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诚奥达公司的经营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韩冰分4次给予的20万元人民币,10。8万美元的贿赂,折合后总计人民币109万余元。1999年至2000年,徐放鸣还收受他人贿赂1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5万余元。
2006年9月15日,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身着囚衣,被押上法庭。法院认定,徐放鸣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牟利,并受贿214万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徐放鸣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慎重审理,鉴于徐放鸣的犯罪后果没有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在侦查期间已经追缴部分受贿款项,在二审期间徐放鸣的亲属又积极代为退缴全部剩余受贿款项,且认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节,可对其再予从轻处罚,依法予以改判。
2006年11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徐放鸣有期徒刑13年。
金融高管落马的切肤之痛
随着涉案人物相继受审和判决,农发行窝案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是该案所反映出的问题并没有因司法惩处而终结。金融高管问题频发显然不是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必然产物,但毋庸讳言,这些事件的发生说明中国金融业存在一些问题。金融高管出事,从表面上看是一个金融腐败问题,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人才放心让他们看管国家“钱袋子”?
金融高管频频出事,暴露出我国金融界传统的人事任免机制存在问题。众所周知,中国的金融高管基本上不是由市场选择而是由组织任命的。因此这些高管更多的是对上级组织而不是对所在银行负责,这便造成个人权力过大,缺乏市场的有效约束监督。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规范和有效的用人机制是:在市场上选拔人才,以市场方式对待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银行业改革必须进行人事任免制度创新。
金融高管落马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银行业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真正形成。中国的金融高管频频出事,不能抹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已经取得的巨大成就,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贪污受贿、弄虚作假,仍是当前我国金融界的弊病之一。在这样一种大环境下,金融高管不能独善其身,腐败现象仍然存在滋生和蔓延的土壤。这里固然有中国银行业整体改革滞后的原因,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银行业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真正形成。只有竞争的市场,才能孕育出优质的商业银行和银行家。因此,必须改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银行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要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去积极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金融大案频频发生,银行高管接二连三落马,部分银行内部管理松弛、有章不循的混乱局面暴露无遗。2006年陆续宣判的农发行窝案、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恩照受贿案,更让人们认识到金融犯罪之猖狂。
根据北京检察机关的调查,近年“窝案”、“串案”主要发生区域指向金融、财政、交通、电信等行业。金融等行业“窝案”、“串案”多发为“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提供了注脚。一些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扎成堆”、“抱成团”问题越来越严重,他们“利益均沾”、“互相掣肘”、“披着合法外衣”的手法使案件的查办越来越艰难。
近年来,在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毯式的排查中,一批金融案件浮出水面。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2006年11月披露,仅仅2006年1月到9月,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处理涉案人员744人,有110人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高管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和本世纪初的几年,而这正是国有商业银行转型的关键阶段,国家开始赋予各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的充分权力,而与此相适应的监管体制和银行内部治理机制却未完全到位。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金融大案,显示了中国银行业这段特殊的历史时期的案件特点。
从某种意义来说,我国银行的高管与一些政府管理机构的官员无异,个人的绝对权力过大,产生寻租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计划经济时代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国有银行带有很重的行政色彩,迄今银行的高管为“高官”已成常理,一些制度性因素在多次改革中并没有完全解决。
最近,国务院在对农发行业务范围拓展申请的答复中,特别要求农发行必须首先搞好内部体制改革和管理。这是非常及时的,内部问题不解决,事后的惩罚只能是“屡惩屡犯”目前,中国金融行业必须从体制上产生让金融家主动为国家着想的原动力。只有如此,才能为防止金融家群体的“塌方”寻找到一条出路。
于大路的忏悔书
我原来任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是2004年6月3日被中央纪委“双规”的,8月13日是因为涉嫌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5日被检察院依法逮捕的,成为人民的罪人。
小的时候,我也有过美好的童年和远大的理想与抱负。15岁就参加工作,是在黑龙江中苏边境珍宝岛附近的生产建设兵团,那个地方非常艰苦,6年务农我什么活都干过,什么苦都吃过。
1975年作为优秀知青被选送到哈尔滨的一所大学读书,我的父母均是教师,家庭可谓书香门第。
从学校毕业后,我被分配到银行工作,我当过出纳、会计、信贷员,当过县支行行长。在党的培养教育下,又较早地走上了领导岗位。由于我熟悉银行会计业务、文笔还算可以,1989年被选调到农业银行总行会计部,以后给一位副行长当过三年专职秘书。可以说那一段时间是一路升迁,朝气蓬勃。女儿现正在北京大学读书,爱人也在银行工作,一家人十分幸福。
往事不堪回首,在我仕途刚刚起步,事业辉煌、家庭幸福的时候,我却沦为阶下囚。人生惨痛的失败一夜之间造成的巨大反差,常使我暗自流泪,痛心疾首。岁月无情地流逝,而我的人格永远钉在了耻辱的十字架上,对子女、对家庭、对我们一切都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我为什么会堕落到这个地步,又有哪些深刻的教训呢?
拜金欲念是我世界观蜕变的开始。
20世纪90年代,经商热潮使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由于市场刚刚建立,市场规则尚不完善,不法官商相互勾结发不义之财的大有人在。与此同时,拜金主义,一切朝钱看的思想也在社会上泛滥起来。我觉得自己作为金融企业掌握财政部门的负责人,为党工作了近三十年,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经济也不厚实,心态因此失去平衡。
日子长了,由以往愤恨官商变为羡慕官商。特别是见到有的领导为自己下海经商的子女铺垫,为所谓的朋友介绍生意,日子一下阔绰起来,真是眼热心烫。这使我对金钱的欲望迅速地强烈起来,从而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和蜕变。最终在金钱的诱惑下失去应有的拒腐防变能力,沦为人民的罪人。1998—2001年,我利用职权之便为他人经商提供方便,谋取利益,收受了数百万元巨额贿赂。
在以后几年的日子里,我敛的钱是多了,而良心却黑了,守着不义之财不敢花,而每天过得提心吊胆,敛财越多,内心的罪恶感越重。当我见到别的贪官纷纷落马,就倍感“心忧魂惊、草木皆兵”
我的“金钱梦”现已破碎,这个结局的始作俑者就是我自私、虚荣的不平衡心理和错位的人生观。如今我身陷囹圄,让我重新描绘心中幸福,那就是:淡泊名利、知足常乐、一家团圆、无忧无虑,吃家常饭,睡安心觉,健康平安每一天,即使钱少了,也是幸福的。
以权谋私是我蜕变的根本原因。
在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大潮中,我渐渐地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结交的朋友整天吃喝玩乐、灯红酒绿。羡慕和追求腐朽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1998年总行租了一批设备,某些供货商得到利益后,为表示感谢,送钱给我。当我看到商人一夜之间就可以成为暴发户,觉得他们挣钱真容易,送给我这点钱对他们来讲可谓“九牛一毛”我受之酬款也讲得过去。
当我知道徐放鸣通过我介绍的一家公司做了农发行租赁业务,而徐的朋友从这家公司一次就拿走700多万元。不言而喻,这个时候大家都在抓钱,我不捞点也白不捞。当这家公司的经理送我200多万元钱时,我就欣然笑纳。一连串的肮脏交易,暴露了我无耻的权钱交易和对金钱的贪婪。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旦与利益挂钩,就是对权力的亵渎,最终被权力所伤,甚至是致命的伤。我深深地体会到,作为一个领导干部,不管工作多么繁忙,切不可放松学习,不管社会生活如何变化,切不可放松自律,交友一定要慎之又慎。
侥幸心理是我敛财不计后果的动力。
我的犯罪是从世界观蜕变,革命意志衰退开始的。当我第一次收受别人的贿赂时,思想也有过“收”还是“不收”的矛盾斗争,心里也在自问,这是犯罪吗?其实答案是肯定的,可我偏要做否定。你帮我忙,我领你情,人与人之间往来谁人能免?掩耳盗铃的自欺欺人无非是为淡化内心深处的罪恶,为自己的犯罪求得心理上的平衡,而核心则是侥幸心理。一个送钱,一个收钱,一无旁证,二无凭据,天知地知,你知我知,风险何在?况且行贿与受贿在法律上是一根绳上的两只蚂蚱,谁会送了钱之后又去告发自己犯了行贿罪呢?
权钱交易的假象,行贿受贿的隐蔽性,确实不是一时一事就可以暴露的,侥幸心理在一定时间内得逞,其结果便是胆子越来越大,到后来受贿已不是什么侥幸心理,而是肆无忌惮,利令智昏,因而最终败露就毫不奇怪了。
综上所述,我的人生悲剧和血的教训,再次警示人们,尤其是那些重权在握的领导干部,平时就要防微杜渐,洁身自好,慎重交友,淡泊名利,珍惜人生美好的幸福生活,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走稳、走好。“痛莫大于不闻过,辱莫大于不知耻。”虽然我已年过半百,但我仍有信心,自觉学法守法,认真改造世界观,告别耻辱的昨天,珍惜难得的今天,迎接美好的明天,努力重塑健康的心灵。
以说,胡楚寿和于大路都是被他的“糖弹”打中的。
根据检察机关查证,1996年至1999年期间,蔡国安利用担任美禾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业务支出骗取公司资金并使用虚假发票平账及侵吞公司账外资金等手段,先后将公司3000万元非法占有。在美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其部分股东转让股权时,蔡国安把这3000万元用于对该公司的投资及购买该公司股东转让的股权,非法取得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美禾公司约60%的股份。蔡国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如果蔡国安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3000多万元足以判处其死刑。但在案件审理期间,蔡国安的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以调取证据。恢复审理后,他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以及海淀区各类企业保留全民身份人员调出审批表,以证明蔡国安在1998年就辞去公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些证据后来被法庭采纳,从而使蔡国安占有的3000多万元巨额款项只能以职务侵占罪来处罚。
2006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判处蔡国安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判决书中称,蔡国安于1996年至1998年1月期间,利用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美禾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美禾公司343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他还于1998年2月至1999年12月期间,侵吞美禾公司3000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法院对其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
趁火打劫黄俊杰
2005年11月14日,农发行窝案中的另一位关键人物黄俊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只有初中文化的黄俊杰41岁,是亚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根据黄俊杰的供述,他是在1993年推销产品时和于大路认识的,于大路其时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1999年,黄俊杰得知农发行有3亿元的设备租赁业务,能获得5%利润,于是向已调到农发行的于大路提出承揽该业务,于大路同意给他一半业务。于是,黄俊杰所在公司就开始进行市场调查,并制作出了可行性报告送到了农发行。
但是到了1999年9月份,于大路却说把业务全交给了美禾公司,费了劲又没拿到业务,黄俊杰不甘心,于是他就想通过于大路出面协调,分给他一半业务,或者给三分之二的利润。其后黄俊杰与时任农发行财务会计部主任于大路共谋,利用于大路负责设备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由于大路出面,以美禾公司若想独自承担全部租赁业务,就要为竞争对手支付补偿费为名,向承揽该项业务的美禾公司索要“补偿费”人民币400万元。黄俊杰为了隐瞒他和于大路共同索要该款的事实,指使他人假冒深圳市恒明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采取与美禾公司签订虚假委托服务合同、伪造委托付款书等手段,收受美禾公司人民币400万元。
但在法庭受审时,黄俊杰在关键问题上翻供,否认自己与于大路共谋索贿400万元。他在法庭上说,1999年他得知财政部核准了农发行3亿元的租赁业务,便找到于大路想承揽这项业务。而美禾公司的老总蔡国安找到了农发行副行长胡楚寿。黄俊杰说,美禾公司正面临上市,需要积累业绩,所以蔡国安拿出一半利润,作为竞争对手退出的补偿。根据于大路和蔡国安的口供,检方指出黄俊杰教唆于大路,凭借职务便利向美禾公司索要400万元。根据于大路的交代,当时胡楚寿已决定让美禾公司全揽业务,黄俊杰看着眼红,便让他和蔡国安谈判。于大路深知,凭借自己的权力,可以让蔡国安让出一半业务或一半利润。蔡国安也清楚“如果不分钱出来,是不可能顺利签约的”所以蔡国安最终决定牺牲一些利益。检方指出,黄俊杰利用亲属刘某,找来盖有恒明达公司公章的纸张等,让刘某与美禾公司签订委托维修服务合同。蔡国安交代,合同是虚签的“只是为了给400万元一个合法的名头”检方称,蔡国安按照农发行的付款进程,分期将400万元全部付清,而恒明达公司没有提供过任何维修服务,这是“合法外衣下的索贿”“恒明达公司是我买的,和亚捷公司没什么不同。”黄俊杰在法庭上狡辩说,亚捷公司至今还在为美禾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并出具维修服务记录单证明。对此,检方指出,记录单是亚捷公司的单方面记录,且维修时间全在美禾公司付款之后“不符合商业常理”无可奈何之下,黄俊杰辩称,他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于大路合谋,根本就不构成受贿罪。他一口咬定400万元是蔡国安给他的合理补偿。检方指出,根据于大路的口供,当初是黄俊杰提议他去与蔡国安谈的,由于黄俊杰答应分给于大路所得钱财的三分之一,他才去做了说客。检方说,审计署查账时,于大路曾让黄俊杰退钱,说明于大路很清楚这400万元的性质,黄俊杰是因“过于自信”认为合同签得天衣无缝才没有退钱。黄俊杰是索贿的提出者,他教唆于大路,凭借特殊身份和职权索贿,并伪造收款指令接受赃款,属于主犯。
庭审过程中,黄俊杰的律师将一份黄俊杰具有伯利兹国籍的证据送上法庭,建议法庭给予黄俊杰“驱逐出境”的处罚。检方怀疑证据的真实性,指出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应以户籍为准。黄俊杰表示,他于1992年以“投资移民”方式,取得了伯利兹国籍。他只在该国住过一个月,也没有房产,只是当时将5万元美金投入股市。最后,这个“驱逐出境”的请求没有被采纳。
2005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黄俊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俊杰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合谋贪赃的王刚、赵东明
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刚和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东明,都是于大路揭发出来的。
根据法院对于大路的审判,于大路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期间,利用主管汽车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为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农发行4。36亿元的汽车租赁业务提供帮助。2001年3月至11月期间,于大路多次收受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东明给予的贿赂款共计259万元。
检方指控称,赵东明于2000年5月,假借支付咨询费的名义,与中国瑞联电子有限公司副经理王刚共同骗取该公司493万元,非法占有。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赵东明还利用其负责中电租与农发行汽车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为北京诚奥达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租赁业务中赚取咨询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贿赂112万元。此外,赵东明还于1998年5月至7月,先后将中电租公款3060万元挪至证券市场进行个人股票交易。
赵东明承认检方的指控属实,但他认为他贪污的款项是于大路主谋,挪用的公款也是和于大路一起炒股。赵东明说,中电租和农发行的4。36亿元业务是中电租提供运钞车,农发行每年支付1亿元左右的租赁费,实际上中电租根本不能做租赁汽车的业务,所以就把业务转给有汽车租赁资质的中国瑞联电子有限公司,而中电租就坐拿代理费。赵东明说,购置车辆所需款项只有3亿余元,与租赁费有1亿的差价。于大路提出这笔租赁业务以后要经财政部审批和审计部门审查,于是他和王刚从中瑞联拿出493万元,于大路拿了303万元,其余的钱他和王刚分了。
2000年5月,赵东明与王刚经预谋后,在负责执行瑞联公司与农发行的汽车租赁业务中,采取假借支付诚奥达公司咨询费的名义,使用伪造的诚奥达公司委托付款通知书等手段,共同骗取瑞联公司资金493。14万元非法占有。
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期间,赵东明在负责中电租公司与农发行汽车租赁业务过程中,为诚奥达公司从租赁业务中赚取咨询费提供帮助,为此先后收受诚奥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冰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12万余元。
庭审中,赵东明没有否认这些犯罪事实,但他强调,这些都是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指使或主谋的,自己系从犯。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东明在贪污罪中,事先有预谋,并私刻公章伪造文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其主动交待的挪用3060万元公款一事中,依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于大路共同参与。
法院认为,赵东明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因其被羁押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实,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应以自首论,且所挪用的款项全部退还,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其犯罪所得至今未能追缴,本应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赵东明能够认罪、悔罪,对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亦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判处赵东明有期徒刑20年。
在此之前的2006年3月9日,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刚也接到了法院的判决,王刚因贪污490余万元公款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根据法院判决书,2000年8月,王刚与汽车租赁商北京电子租赁有限公司老总赵东明预谋,伪造支付咨询费,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493。14万元,赵东明将其中259万元送给于大路,王刚则分得赃款63万余元。
无疑,这起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中,蔡国安等多位企业老总通过向农发行关键人物行贿,实现了自己利益最大化,当然,也因此葬送了自己。
学者型高官徐放鸣
2006年11月10日,农发行窝案最终落幕的一刻,其实才是这个案件的最高xdx潮,原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被判刑13年,成为农发行窝案“鸣金收兵”的结尾。“老徐(徐放鸣)和韩冰(诚奥达公司的负责人)太黑了。”徐放鸣的落马是于大路的一句抱怨抖出来的。
尽管只是被界定为农发行窝案之一,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落马的影响和引起的震荡,却远远超乎此案,因为徐放鸣是近年来财政部涉案的最高级别官员。
徐放鸣最初被检察机关注意的是,1997年12月,财政部批准由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汽车给农发行,而中电租是徐放鸣点名推荐的,而且徐放鸣的关系公司为此拿走700多万元“咨询费”
作为三大政策性银行之一的农发行,其工资决定、固定资产和设备购置等都要由商贸金融司来决定。
于大路在供述中称:“因农发行受财政部金融司徐放鸣管辖,农发行与财政部谈追加一部分汽车租赁指标,财政部内定给农发行6个亿指标。徐司长问我:‘你们汽车租赁商选没选好?如果没选好,我可以推荐。’我认为财政部推荐的租赁商比较可靠,而且是徐司长推荐的,我们以后也方便理顺关系。于是,我就按徐放鸣的推荐选中了中电租和美禾公司。”后来,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农发行将整笔业务交给中电租的合资子公司瑞联公司。为解决贷款的事情,于大路再次找到徐放鸣。
业务结束后,农发行支付了2000万元的手续费,徐放鸣的关系公司北京诚奥达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拿走了700多万元。在检察机关供述到此处时,于大路不禁愤恨地说道:“老徐和韩冰太黑了。”
经检察机关查证,1997年徐放鸣担任财政部金融司领导时,曾负责审批农发行一份报批租赁业务的报告,而农发行方面的负责人正是于大路。审批时,徐放鸣首先推荐中电租承接部分租赁业务,随后又将自己熟悉的诚奥达介绍给了中电租,作为租赁业务的中介公司。为此,徐放鸣4次收受诚奥达负责人韩冰给予其的109万余元人民币。
现年47岁的徐放鸣是内蒙古赤峰人,1982年自上海财政经济学院本科毕业后,直接分配进了财政部。从一名普通的科员,很快成为财政部综合司工资处处长。在人才济济的财政部,徐放鸣表现突出。徐放鸣受到赏识主要与其所学专业有关。徐放鸣是上海财经学院“文革”后复校初期第一批毕业生,当时全国范围都面临金融人才的断档现象,所以即使在财政部,徐放鸣这种专业金融类本科生已是相当抢手。
正是因为他工作上的突出表现,1998年中央进行机构改革,财政部机构设置作了调整,其中一项就是成立金融司。在这次改革中,徐放鸣脱颖而出,由商贸司副司长调任金融司副司长,并在2000年转任司长,年仅42岁。
在社交场合,徐放鸣一直非常低调谨慎。作为金融系统内的一名重要官员,他很少参加公开的研讨会。作为一位身居要职的官员,在领导、同事和合作者眼里,他“干练、敏锐、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徐放鸣是公认的学者型官员,出版过大量著作及论文集,诸如世界贸易组织与农业政策、社会保障初论等。同时,他拥有高级经济师的头衔,他还担任着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05年硕士研究生的导师。
但无疑的是,徐放鸣拥有巨大的权力。财政部内部人士则将金融司的职能概括成:对国有银行和金融机构“有监有管有审批”
徐放鸣拥有的权力,与其学识一样令人羡慕,他一直是国内外银行家追逐和奉迎的对象。在中国,中央政府是管理各种国家银行、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发展银行及证券公司的“最大股东”而徐放鸣所在的部门恰恰代表了政府在这方面的意志。
根据工作分工,财政部金融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货币政策及其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统计、分析、评估;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拟订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指导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等。
徐放鸣晋职不久,即赶上农发行开始组建。农发行的固定资产和设备购置等事宜,由商贸金融司来决定。
有人曾笑称“行长要换辆车,也得徐放鸣批”
正是循着于大路提供的线索,围绕徐放鸣的调查展开了。2005年6月24日,徐放鸣因涉嫌受贿被执行刑事拘留。7月1日,检察院签发并下达了对徐放鸣的批捕令。
按惯例,徐放鸣这类干部会经过“双规”程序,但徐放鸣由北京市检察机关直接采取强制手段。此后,经反贪部门的侦查,又经两次退侦,两次延长审查期限,检方终于在逮捕徐放鸣一年多后,对其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1997年至1998年,徐放鸣利用其先后担任财政部商贸金融司副司长、国债金融司副司长主管金融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诚奥达公司的经营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韩冰分4次给予的20万元人民币,10。8万美元的贿赂,折合后总计人民币109万余元。1999年至2000年,徐放鸣还收受他人贿赂1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5万余元。
2006年9月15日,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身着囚衣,被押上法庭。法院认定,徐放鸣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牟利,并受贿214万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徐放鸣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慎重审理,鉴于徐放鸣的犯罪后果没有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在侦查期间已经追缴部分受贿款项,在二审期间徐放鸣的亲属又积极代为退缴全部剩余受贿款项,且认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节,可对其再予从轻处罚,依法予以改判。
2006年11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徐放鸣有期徒刑13年。
金融高管落马的切肤之痛
随着涉案人物相继受审和判决,农发行窝案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是该案所反映出的问题并没有因司法惩处而终结。金融高管问题频发显然不是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必然产物,但毋庸讳言,这些事件的发生说明中国金融业存在一些问题。金融高管出事,从表面上看是一个金融腐败问题,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人才放心让他们看管国家“钱袋子”?
金融高管频频出事,暴露出我国金融界传统的人事任免机制存在问题。众所周知,中国的金融高管基本上不是由市场选择而是由组织任命的。因此这些高管更多的是对上级组织而不是对所在银行负责,这便造成个人权力过大,缺乏市场的有效约束监督。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规范和有效的用人机制是:在市场上选拔人才,以市场方式对待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银行业改革必须进行人事任免制度创新。
金融高管落马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银行业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真正形成。中国的金融高管频频出事,不能抹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已经取得的巨大成就,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贪污受贿、弄虚作假,仍是当前我国金融界的弊病之一。在这样一种大环境下,金融高管不能独善其身,腐败现象仍然存在滋生和蔓延的土壤。这里固然有中国银行业整体改革滞后的原因,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银行业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真正形成。只有竞争的市场,才能孕育出优质的商业银行和银行家。因此,必须改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银行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要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去积极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金融大案频频发生,银行高管接二连三落马,部分银行内部管理松弛、有章不循的混乱局面暴露无遗。2006年陆续宣判的农发行窝案、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恩照受贿案,更让人们认识到金融犯罪之猖狂。
根据北京检察机关的调查,近年“窝案”、“串案”主要发生区域指向金融、财政、交通、电信等行业。金融等行业“窝案”、“串案”多发为“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提供了注脚。一些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扎成堆”、“抱成团”问题越来越严重,他们“利益均沾”、“互相掣肘”、“披着合法外衣”的手法使案件的查办越来越艰难。
近年来,在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毯式的排查中,一批金融案件浮出水面。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2006年11月披露,仅仅2006年1月到9月,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处理涉案人员744人,有110人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高管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和本世纪初的几年,而这正是国有商业银行转型的关键阶段,国家开始赋予各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的充分权力,而与此相适应的监管体制和银行内部治理机制却未完全到位。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金融大案,显示了中国银行业这段特殊的历史时期的案件特点。
从某种意义来说,我国银行的高管与一些政府管理机构的官员无异,个人的绝对权力过大,产生寻租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计划经济时代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国有银行带有很重的行政色彩,迄今银行的高管为“高官”已成常理,一些制度性因素在多次改革中并没有完全解决。
最近,国务院在对农发行业务范围拓展申请的答复中,特别要求农发行必须首先搞好内部体制改革和管理。这是非常及时的,内部问题不解决,事后的惩罚只能是“屡惩屡犯”目前,中国金融行业必须从体制上产生让金融家主动为国家着想的原动力。只有如此,才能为防止金融家群体的“塌方”寻找到一条出路。
于大路的忏悔书
我原来任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是2004年6月3日被中央纪委“双规”的,8月13日是因为涉嫌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5日被检察院依法逮捕的,成为人民的罪人。
小的时候,我也有过美好的童年和远大的理想与抱负。15岁就参加工作,是在黑龙江中苏边境珍宝岛附近的生产建设兵团,那个地方非常艰苦,6年务农我什么活都干过,什么苦都吃过。
1975年作为优秀知青被选送到哈尔滨的一所大学读书,我的父母均是教师,家庭可谓书香门第。
从学校毕业后,我被分配到银行工作,我当过出纳、会计、信贷员,当过县支行行长。在党的培养教育下,又较早地走上了领导岗位。由于我熟悉银行会计业务、文笔还算可以,1989年被选调到农业银行总行会计部,以后给一位副行长当过三年专职秘书。可以说那一段时间是一路升迁,朝气蓬勃。女儿现正在北京大学读书,爱人也在银行工作,一家人十分幸福。
往事不堪回首,在我仕途刚刚起步,事业辉煌、家庭幸福的时候,我却沦为阶下囚。人生惨痛的失败一夜之间造成的巨大反差,常使我暗自流泪,痛心疾首。岁月无情地流逝,而我的人格永远钉在了耻辱的十字架上,对子女、对家庭、对我们一切都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我为什么会堕落到这个地步,又有哪些深刻的教训呢?
拜金欲念是我世界观蜕变的开始。
20世纪90年代,经商热潮使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由于市场刚刚建立,市场规则尚不完善,不法官商相互勾结发不义之财的大有人在。与此同时,拜金主义,一切朝钱看的思想也在社会上泛滥起来。我觉得自己作为金融企业掌握财政部门的负责人,为党工作了近三十年,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经济也不厚实,心态因此失去平衡。
日子长了,由以往愤恨官商变为羡慕官商。特别是见到有的领导为自己下海经商的子女铺垫,为所谓的朋友介绍生意,日子一下阔绰起来,真是眼热心烫。这使我对金钱的欲望迅速地强烈起来,从而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和蜕变。最终在金钱的诱惑下失去应有的拒腐防变能力,沦为人民的罪人。1998—2001年,我利用职权之便为他人经商提供方便,谋取利益,收受了数百万元巨额贿赂。
在以后几年的日子里,我敛的钱是多了,而良心却黑了,守着不义之财不敢花,而每天过得提心吊胆,敛财越多,内心的罪恶感越重。当我见到别的贪官纷纷落马,就倍感“心忧魂惊、草木皆兵”
我的“金钱梦”现已破碎,这个结局的始作俑者就是我自私、虚荣的不平衡心理和错位的人生观。如今我身陷囹圄,让我重新描绘心中幸福,那就是:淡泊名利、知足常乐、一家团圆、无忧无虑,吃家常饭,睡安心觉,健康平安每一天,即使钱少了,也是幸福的。
以权谋私是我蜕变的根本原因。
在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大潮中,我渐渐地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结交的朋友整天吃喝玩乐、灯红酒绿。羡慕和追求腐朽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1998年总行租了一批设备,某些供货商得到利益后,为表示感谢,送钱给我。当我看到商人一夜之间就可以成为暴发户,觉得他们挣钱真容易,送给我这点钱对他们来讲可谓“九牛一毛”我受之酬款也讲得过去。
当我知道徐放鸣通过我介绍的一家公司做了农发行租赁业务,而徐的朋友从这家公司一次就拿走700多万元。不言而喻,这个时候大家都在抓钱,我不捞点也白不捞。当这家公司的经理送我200多万元钱时,我就欣然笑纳。一连串的肮脏交易,暴露了我无耻的权钱交易和对金钱的贪婪。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旦与利益挂钩,就是对权力的亵渎,最终被权力所伤,甚至是致命的伤。我深深地体会到,作为一个领导干部,不管工作多么繁忙,切不可放松学习,不管社会生活如何变化,切不可放松自律,交友一定要慎之又慎。
侥幸心理是我敛财不计后果的动力。
我的犯罪是从世界观蜕变,革命意志衰退开始的。当我第一次收受别人的贿赂时,思想也有过“收”还是“不收”的矛盾斗争,心里也在自问,这是犯罪吗?其实答案是肯定的,可我偏要做否定。你帮我忙,我领你情,人与人之间往来谁人能免?掩耳盗铃的自欺欺人无非是为淡化内心深处的罪恶,为自己的犯罪求得心理上的平衡,而核心则是侥幸心理。一个送钱,一个收钱,一无旁证,二无凭据,天知地知,你知我知,风险何在?况且行贿与受贿在法律上是一根绳上的两只蚂蚱,谁会送了钱之后又去告发自己犯了行贿罪呢?
权钱交易的假象,行贿受贿的隐蔽性,确实不是一时一事就可以暴露的,侥幸心理在一定时间内得逞,其结果便是胆子越来越大,到后来受贿已不是什么侥幸心理,而是肆无忌惮,利令智昏,因而最终败露就毫不奇怪了。
综上所述,我的人生悲剧和血的教训,再次警示人们,尤其是那些重权在握的领导干部,平时就要防微杜渐,洁身自好,慎重交友,淡泊名利,珍惜人生美好的幸福生活,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走稳、走好。“痛莫大于不闻过,辱莫大于不知耻。”虽然我已年过半百,但我仍有信心,自觉学法守法,认真改造世界观,告别耻辱的昨天,珍惜难得的今天,迎接美好的明天,努力重塑健康的心灵。